《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由此官方文件表明:全电动堆高车、平衡重电瓶叉车、柴油叉车、前移式叉车、前移式堆高车 等由机械动力提供升降和驱动的设备都是需要进行年检的。但是,全电动搬运车、半电动搬运车、手动搬运车、半电动堆高车、手动液压堆高车等设备,因操作起来人动性超过机动性,所以目前还不需要上牌年检。
库房堆垛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在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中,没有堆垛机。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你好:电动堆垛车是特种设备属于叉车类别里的一种,生产电动堆垛车需要企业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操作人员需要持有质监局颁发的操作证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南京先策公司王瑜老师
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 关于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的要求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由此官方文件表明:全电动堆高车、平衡重电瓶叉车、柴油叉车、前移式叉车、前移式堆高车 等由机械动力提供升降和驱动的设备都是需要进行年检的。但是,全电动搬运车、半电动搬运车、手动搬运车、半电动堆高车、手动液压堆高车等设备,因操作起来人动性超过机动性,所以目前还不需要上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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