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沈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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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住宅设计标准 ≥4层新建住宅须配电梯

本次浙江修订的地方标准,强制规定“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毁厅面的高度超过10米时,必须设置电梯”,明显高于国家标准。

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 住宅 的居住品质、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月2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新修订的《住宅设计标准》。该标准 从2017年12月1日起强制执行 。看看有哪些与咱们息息相关的事项吧!

一、适应“老龄化”四层以上新建住宅须装电梯

我国规定,住宅七层或高度16米起必须设置电梯。

本次浙江修订的地方标准,强制规定“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米时,必须设置电梯”,明显高于国家标准。

四层楼就 加装电梯 会不会浪费?从经济角度看,近年来,浙江省住宅整体设备 配套 水平有较大提升,住宅性能和质量全面提高, 房屋 售价的提高幅度较大,电梯 造价 占住宅售价的比例相对减少。所以,适明银当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合理定位,能够提高建筑的使用寿命,提升居住品质。

二、满足治水需求 阳台洗衣废水可以排了

在阳台上洗衣、晾晒,是浙江省居民较为常见的生活方式。据不完全调查统计,洗衣机摆放在 居民楼 阳台的比例达80%以上。但这种行为常常受人诟病,因为通常建筑设计时洗衣机预设位置在 卫生间 ,如果把洗衣机放在阳台上,并利用阳台的雨水 地漏 排水,未经处理的洗涤废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会造成城市河道的污染。

新版标准作了新的强制规定:“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 排水管 ,严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这一规定,尊重了居民的生活习惯,明确了阳台洗衣机排水与城市污水管的衔接,保护了城市水体,落实了“五水共治”的要求。

同时,新版标准还规定“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采取技术手段限制阳台污废水排入雨水管。

三、注意人身安全 让 空调 室外机有“立身之地”

住宅 小区 、大街小巷的居民住宅墙外,挂着大大小小的空调室外机。这种无序安装,严重破坏了建筑外表的整体性和美观性,影响居住区环境和城市景观,同时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很多老小区大多未设置空调室外机的搁板,室外机的安装基本采用铁质三角支架,很多已是锈迹斑斑,老化、断裂的现象随处可见,危及着居民的人身安全。

新版标准强制规定“ 住宅应设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施的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 ”,在设计环节即作出明确要求, 从根本上解决空调室外机安装的安全隐患。

四、关注民生细节 快件箱有了“立身之地”

随着网上购物和快递业的蓬勃发展,智能快件箱目前已深入家庭。这个智能快件箱应该放在哪里?新版标准对此提出了设计要求——规定 新建住宅在配套设置信报箱的基础上,宜配套设计智能快件箱,设置智纤槐隐能快件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等。这一修改适应了互联网经济发展需要,让群众取件更方便。

另外,新版标准还 调整 了 住宅套型分类 和 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的内容,增加了 无障碍设计、室内环境、可再生能源设计 等内容。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新版标准适用 于 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 不适用于 别墅 和各类 公寓 (酒店式公寓、 青年公寓 、老年公寓)和挑高隐形复式 跃层 公寓。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册源岁、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

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第二章 制定范围第七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第八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第九条 强制性地方标准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和管理要求: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和卫生等要求;

(三)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能源、资源节约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技术和管理要求。第三章 立项与起草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提出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第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有关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影响等进行专家评估论证,确定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第十三条 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标准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规范组织起草地方标准,并广泛征求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相关方面的意见;需要有标准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当制作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内容涉及限量裂斗、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涉及试验方法的地方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实验室比对验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验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 审评与批准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应当经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审评委员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审评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必要时可以邀请消费者和使用者代表参加。第十七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影响等内容进行审评。

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审评委员会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评委员会对审评州睁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以不少于组成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审评的有关内容、审评人员的意见、审评结论应当书面记录,经审评人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浙江省地方标准钢筋保护层标准合格率

96%。浙江省地方标蠢改芦准为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5940组数据,合格率为96%。钢筋带带保护层起到保护并避免钢筋直接裸露的那一部分混凝土,歼裂保护层厚度是从混凝土表面到最外层钢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坦谨;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

(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并按计划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乱御督;

(三)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第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哗信岩或者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企业标准化工作应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六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农(林)药的品种、规格、质量、检验、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方法及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食品生产、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四)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要求,环境保护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

(五)地方能源开发、利用管理、能源监测、检验、计算方法,能源消耗定额,耗能设备的经济运行等节能技术要求以及节能产品的评价确认方法等要求;

(六)农、林、牧、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运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企业生产过程(含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定额等要求;

(八)地方信息管理和信息传递中的术语、符号、代号、格式等技术要求;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本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33/”;本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33/T”。第七条 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订、审批、编号和发布;药品、兽药、农(林)药、饲料、农作物种子、种畜禽、动物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分别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农业标准规范由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后,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备案。第八条 地方标准应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未组成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的,应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组织生产、使用、科研、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草拟标准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第九条 地方标准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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